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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廖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廖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幢2层B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1032-3。法定代表人李朝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寿莲(公司员工),女,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廖玉梅,女,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