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法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俊与高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高德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李俊,农民,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打柴沟镇,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被告高德强,户籍所在地天祝县华藏寺镇,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委托代理人卓学芬,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同被告,系被告高德强之妻。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俊诉被告高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俊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高德强自行协商解决,所诉争位于天祝县滨河东路某某小区第某幢某单元某号商铺归被告高德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俊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