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岳钦、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岳钦,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006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石岳钦,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堂市村段家垅组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912267534.被执行人杨柳,女,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禾丰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110568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株县法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岳钦、杨柳名下的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碧玉花园兰园区铂宫14栋705室房屋一套。并在执行通知书中责令被执行人石岳钦、杨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被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岳钦、杨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株县法执字第1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石岳钦、杨柳名下的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碧玉花园兰园区铂宫14栋705室房屋一套。株洲瓷城拍卖有限公司在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15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石岳钦、杨柳所有以上房产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通知本案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312200元的价格抵偿石岳钦、杨柳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将被执行人石岳钦、杨柳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碧玉花园兰园区铂宫14栋705室房屋一套,作价312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石岳钦、杨柳所欠该社贷款。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碧玉花园兰园区铂宫14栋705室(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0513**号)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如未依照协议具体内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环宇审判员 汤晓洪审判员 孙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