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杰与周口市亨鑫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利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宋杰,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口市亨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红星,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河南利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宋杰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亨鑫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利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正确,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宋杰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