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六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21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退休教师,住喀左县南哨街道。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街道。委托代理人:白某艳,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