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74号崔日洙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日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74号申请人:崔日洙,男,1969年9月26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朴青松,男,1975年12月13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崔日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迟延诉被告崔日洙离婚一案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43071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和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07第43071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7第43071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