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89号原告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全。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武。本院在执行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