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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094号原告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注册号:110108005069443。法定代表人甘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女。被告张振振,男,1977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北视公司)与被告张振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良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际北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丽萍与被告张振振之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际北视公司诉称,张振振担任保安职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存在周六日加班问题,我公司已向张振振足额支付了加班费。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不同意第二项,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张振振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周日加班费8596元。张振振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际北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际北视公司应向我支付周日加班费。经审理查明,张振振于2011年3月15日入职中际北视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5年4月1日中际北视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振振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张振振的作息时间为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7天。2011年6月24日海淀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中际北视公司的内保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内保岗位人数为21人、计算周期为年、实行期限为三年;2014年6月24日该局批准中际北视公司的内保等岗位继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内保岗位人数为40人、计算周期为年、实行期限为三年。审理中,中际北视公司主张张振振应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其认可2011年6月24日之前未向海淀区人社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张振振则主张其不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内保岗位人数之内,其应适用标准工时制。中际北视公司提交了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表。工资表中载明上述期间张振振各月的工作日天数、工资构成、应发工资、社会保险及实发工资情况。其中:1、工作日天数大部分月份是当月的自然日天数,部分月份是少于当月的自然日天数;2、工资构成由基础工资、加班工资、超时工资和奖金、加资、减资这五项构成,基础工资是同期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超时工资和奖金是超时加班工资,加资和减资均不固定、只有部分月份有。对此,张振振对工资表中部分月份的工作日天数少于当月自然日天数持有异议,主张在职期间每天都出勤;除此之外,其对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应发工资、社会保险及实发工资并无异议。另查,仲裁审理阶段,张振振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张振振以要求中际北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中际北视公司向张振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8元;二、中际北视公司向张振振支付2011年4月至2015年月3日期间周日加班费8596元;三、驳回张振振的其他仲裁请求。中际北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事人陈述、行政许可决定书、工资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两点:一是张振振是否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二是中际北视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就争议焦点一,中际北视公司认可2011年6月24日之前其未曾向海淀区人社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故2011年6月24日之前张振振适用标准工时制。海淀区人社局于2011年6月24日、2014年6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张振振所在的内保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张振振主张其是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人数以外,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2011年6月24日起张振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争议焦点二,仲裁审理阶段,张振振认可中际北视公司提交的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工资表的真实性,现其对其中部分月份的工作��天数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之前自认之事实,故本院对张振振的上述异议不予采信,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张振振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七天的作息时间及工资表所载的内容,经核算:1、2011年4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中际北视公司已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2、2011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三个计算周期,中际北视公司已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张振振在每个计算周期内的出勤时间均未超过2000小时,故不存在延时加班。3、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张振振在上述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故不存在休息日加班;中际北视公司已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综上,中际北视公司无需支付张振振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8596元。此外,中际北视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第一项支付张振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8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振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千三百四十八元;二、确认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张振振支付二O一一年四月至二O一五年三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八千五百九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五元,由北京中际北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良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