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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熊中华与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颜朝蓬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中华,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颜朝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32号申请人熊中华,委托代理人葛秋珍(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工业园。被申请人颜朝蓬,申请人熊中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熊中华的担保人葛秋珍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熊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封被申请人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熊中华的担保人葛秋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