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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小娥与杜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张小娥。委托代理人刘园园。被告杜海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负责人王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娥与被告杜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对被告杜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娥撤回对被告杜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张小娥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