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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奉刚与梁山宏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奉刚,梁山宏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周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513-1号原告:杨奉刚。被告:梁山宏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忠强,经理。被告:周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奉刚与被告梁山宏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周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奉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忠强所有的小型轿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鲁H×××××、鲁H×××××),并以案外人杨保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忠强所有的小型轿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鲁H×××××、鲁H×××××)。二、查封原告杨奉刚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杨保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