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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速时毕印刷有限公司、李幼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夏年炉。被执行人:宁波速时毕印刷有限公司。代表人:马琼。被执行人:李幼莉。被执行人:成奇。被执行人:吴碧锴。被执行人:张岚。被执行人:马琼。被执行人;马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速时毕印刷有限公司、李幼莉、成奇、吴碧锴、张岚、马琼、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马良达成执行和解,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