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汪帮明与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侯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帮明,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94-1号申请人:汪帮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汪琴,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侯远四,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汪琴。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装饰装修材料、工资款2900000元、诉讼费15000元及执行费34550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远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附属楼产权证号为337299、337300、337301、340810、340811、340812、340814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候远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D3号楼605室及跃层产权号为3117274房产。查封期间,由上述房产归被执行人候远四管理和使用,如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候远四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如国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