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政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政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657号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朱政科,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通物业公司)与被告朱政科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政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朱政科系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户建筑面积为80.58平方米。我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服务,该户尚欠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1160.4元。经原告多种方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1160.4元。被告朱政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政科系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属于富源通物业公司管理,被告朱政科住房建筑面积为80.58平方米。富源通物业公司���照《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及延庆县发改委审批意见,每年每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4.8元。被告未支付富源通物业公司2012、2013、2014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160.4元。2015年6月23日,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160.4元。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被告家房子漏水,原告年年给维修但是还是漏水。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延庆县发改委审批意见备案表、维修记录单、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朱政科系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属于原告公司管理。原告公司已经为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物业费。现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2、2013��2014年度物业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对业主漏水房屋联系修理,因此本院酌情适当减免物业费数额。原告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由于被告朱政科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政科给付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二、二○一三、二○一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千一百零二元四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朱政科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银代理审判员 陈秀建人民陪审员 刘春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