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佩霜与孙曙光、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佩霜,孙曙光,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佩霜,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曙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曦,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梅艳、梁彤,分别、实习律师。上诉人刘佩霜因与被上诉人孙曙光、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佩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佩霜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佩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