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佩霜与孙曙光、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佩霜,孙曙光,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佩霜,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曙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曦,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梅艳、梁彤,分别、实习律师。上诉人刘佩霜因与被上诉人孙曙光、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佩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佩霜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佩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