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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德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德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031号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边山村学堂冲组。法定代表人陈鸿钧,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德才(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谢倩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