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与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喻云霖、李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喻云霖,李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营者:高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濮宗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喻云霖,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李祥,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喻云霖、被告李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10月16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家胜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