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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魏根宝。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