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心明诉汪亚军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心明,汪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24-5号申请执行人赵心明。被执行人汪亚军。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枣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判令汪亚军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心明欠款9400元。逾期后,汪亚军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亚军在银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