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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马金明诉黄静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明,黄静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明,男,回族,196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0119630408****),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忠市利通区金塔**2***单**122室。被执行人黄静宜,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0119680913****),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郝海云天***号*****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600元,但被执行人黄静宜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黄静宜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静宜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A区西十一号楼161号(产权证号:T8402,建筑面积:78.4平米)房屋房权证。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