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县富成缝纫设备商行、许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小明。被告:赣县富成缝纫设备商行。被告:许烈洪。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赣县富成缝纫设备商行、许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赣县富成缝纫设备商行、许烈洪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965元,合计2048元,由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