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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张如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金生,张如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焦金生,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告张如意,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张如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金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金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金生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