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张如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金生,张如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焦金生,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告张如意,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张如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金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金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金生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