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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梅珍与张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梅珍,张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94-1号原告廖梅珍。委托代理人袁文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生(曾用名张梅)。原告廖梅珍诉被告张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侦查张忠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认为:被告张忠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廖梅珍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梅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14320元,退还原告廖梅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丽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