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行审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兴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兴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审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西),组织机构代码,00529518-6。法定代表人张绍辉。被执行人郑州兴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冉庄村。法定代表人范军亮。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工商行处[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牟工商行处[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