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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山西省河津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在河津市达胜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河津市达胜公司财务室,趁同事杨甲熟睡之际将其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偷走。赵某某盗走杨甲手机后,以让其朋友任甲帮杨甲给手机定位为由,骗取杨甲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下班后到河津市小李手机维修店对该手机解码刷机,成功后并重新设置了ID账号和密码。其刷机一事正好被同事米某某撞见并拍照。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11元。2015年5月5日,赵某某看到其在小李手机维修店刷机被拍照的事情后,在其公司人员协商时,赵某某谎称手机是陈某某所给。随后,赵某某先联系小李手机店马某某,给马某某买了瓶红牛饮料,让马某某在警察询问时就说给别的手机解锁,但没有解锁成功。又联系陈某某,让陈某某骗说是其在出租车上所捡的手机后给她的。然后联系其朋友邵某某将自己盗窃的苹果6手机和邵某某的手机进行交换来掩盖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赵某某从邵某某处要走所盗手机,授意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说没有见过那部手机,并承诺给1000元好处。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妨害作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河津市达胜公司财务室,趁同事杨甲熟睡之际将其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偷走。赵某某盗走杨甲手机后,以让其朋友任甲帮杨甲给手机定位为由,骗取杨甲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下班后到河津市小李手机维修店对该手机解码刷机,成功后并重新设置了ID账号和密码。其刷机一事正好被同事米某某撞见并拍照。后米某某将照片发至师某某微信上,第二天,师某某让杨甲辨认米某某拍的照片,杨甲看过后认出照片上的人是其同事赵某某,所拿手机是其丢失的手机。随后杨甲与米某某、师某某一起到小李手机维修店,杨甲向小李手机维修店店主马某某、杨乙询问后,证实赵某某所拿手机就是其丢失的手机。经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11元。2015年5月5日,赵某某看到其在小李手机维修店刷机被拍照的事情后,在其公司人员协调时,赵某某谎称手机是开出租车的陈某某所给。随后,赵某某先联系小李手机店马某某,给马某某买了瓶红牛饮料,让马某某在警察询问时就说给别的手机解锁,但没有解锁成功。又联系陈某某,让陈某某骗说是其在出租车上所捡的手机后给她的。然后联系其朋友邵某某将自己盗窃的苹果6手机和邵某某的手机进行交换来掩盖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赵某某从邵某某处要走所盗手机,授意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说没有见过那部手机,并承诺给1000元好处。后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又谎称将手机给了申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被害人杨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4日下午1点多,我在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务室休息,我把手机放在办公桌电脑的键盘上,我在键盘旁边睡觉,3点左右,我睡起来发现手机不见了。我的手机是黄颜色的苹果6,是我2015年元月在河津市城区派出所旁边的苹果专卖店购买的,当时价值5300元。我怀疑是赵某某把我手机拿走了,赵某某和我都在达胜财务室上班,昨天赵某某给我说她有朋友在苹果手机店上班,她给我要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然后我就告诉了她,她问她朋友,她朋友说手机为关机状态查不到定位系统。到了晚上赵某某给我说,她朋友给手机做了一个追踪器,留的电话是赵某某的。和我在一起上班的同事米某某告诉我,昨天他去城里的一家手机维修店,看见赵某某拿着一个苹果6手机,然后顺手就拍了赵某某几张照片。接着我们俩和师某某相跟着去小李手机维修店询问情况,当时店里男女老板都在,米某某当时拿出手机照片,问照片中这个女的到店里干什么,女老板说那女的拿一部苹果6手机刷机,男老板问那个女的手机ID地址和密码,那女的在其手机QQ聊天记录中翻出了ID地址和密码,他们就开始刷机,我还问解开了没有,男老板说只要知道ID地址和密码就能解开,我们三个就走了,当天12点多,我们商量好让米某某给小李手机店打电话,说不要给赵某某说我们来过,电话打过去以后,小李手机店老板说那个女的已经来过,并给赵某某说了我们三个人问过。2015年5月6日10点多,我财务科领导王甲给我打电话说协商一下手机的事情,我就到公安局见到我公司的王甲、张某某和侯某某,他们三个给我说,现在赵某某承认把我手机偷走了,现在协商好了,给我赔偿5500元顶那部手机,我说能行,张某某让我写一份谅解书并让我写上不追究赵某某任何责任,张某某给我说怎么写我就怎么写,我把谅解书写好后,不知道谁说手机找到了不给我赔钱了,我就回厂里了。下午3点多,我又到了公安局见到了赵某某的家属,他们给了我5500元,我写了一张5500元赔偿手机款的收条就回去了;2、苹果专卖统一票据一张及邮箱信息照片三张,证明:被害人杨甲于2015年1月份从苹果手机店花5388元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其购买手机后把手机的定位绑在了其邮箱上,2015年5月4日20时左右,其邮箱显示其手机未显示丢失模式、手机被禁用以及找不到此设备;3、证人米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4日晚上8点多不到9点,我和我表弟陈晨一起去我表姐马某某开的小李手机维修店取陈晨的手机,我们到店里后,我姐把陈晨的手机拿出来,我看了一下手机没电不能开机,就让我姐给手机充电,这时我看见在柜台里面维修手机的地方有一个女的很像我公司里头的人,那女的手里拿着一个金色的苹果6在玩,我就拿起手机给那女的照了四张相片,然后我用我的微信把照片发到我同事师某某的微信上,当时师某某没有回复,过了一会我手机能开机了,我看了一下能使用,就和陈晨相跟着走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师某某在微信上问我看像不像白天杨甲丢失的手机(白天杨甲丢手机的事我就知道),我说可能不是吧!二梅说她记得那女的用的是一部黑色屏破了的手机,我说上班见面再说。第二天早上8点多我到公司后,师某某给我要我的手机,说是要拿着给杨甲看我照的照片。快十点的时候杨甲过来找我,说让我和她一起到小李手机维修店问一下那女的拿手机去维修店干什么,随后我们三人开着公司的车到了手机店,到店里后我问我姐马某某昨天晚上那女的来干什么,我姐说那个女的来店里刷机,杨甲问我姐那女的刷机时候用的ID账号和密码是怎么提供的,我姐说那女的是从手机聊天记录里翻出来的,杨甲就说肯定是她的手机,她当时手机丢了,那女的说她朋友在苹果店里上班,让她朋友帮忙找手机给她发过ID账号和密码,杨甲问我哥杨乙ID账号和密码是否跟刷机的账号一样,我哥说一样,然后我们就相跟着办公司的事了。中午我们吃饭时,我姐马某某打电话说谁让我把丢手机的女的带到她店里,我姐还说昨晚刷机的女的问有没有人到店里问过她昨晚刷机的事,我姐给那女的说有一个男的两个女的来问过,那女的还问店里有没有监控,我姐说没有,她还问我姐照片是谁拍的,我姐说不知道。后来我们三个商量,让公司负责财务的头王甲和那女的协商一下让把手机还给杨甲,后来没有协商好,杨甲就到公司保卫科报案去了。我能认出那个女的;4、照片四张,证明米某某所拍照片中拿着苹果6在小李手机维修店的人系被告人赵某某;5、证人师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4日下午17时,杨甲给我说她手机丢了,问我有没有见到,我说没有见到过。晚上9点多,米某某给我发了三张照片问我认识照片上的女的吗,我看见照片上的那个女的拿一部苹果手机,我说这女的像我单位的一个同事,但是她平时用的不是苹果手机,第二天,我见到了杨甲,给杨甲说你看这张照片,我把照片上的手机放大了,杨甲说就是她的手机,她的手机带个黄颜色的边框,然后杨甲看到照片中的女的说是她同事(当时杨甲说名字了,我没记清),杨甲问我照片怎么来的,我说是米某某发给我的,米某某说他去手机店拿手机时偶遇那个女的,看那个女的眼熟好像是我们公司的,拍了三张照片让我看是不是同事。过了一会,米某某从外面回来,杨甲问照片是怎么拍的,那女的到手机店干什么去了,他不清楚,我就接着问米某某他亲戚的店里卖苹果手机吗,他说不卖。我三个就决定去小李手机店问情况。上午十点左右,我们到了手机店,米某某问女店主,昨晚那个女的拿苹果手机干什么,老板娘说刷机,并说她有那女的电话需要打吗,我们说不打电话,店里有个男的说那女的知道ID账号和密码,杨甲说她手机丢了以后,那女的说她有个亲戚卖苹果手机,把ID账号和密码告诉她,她亲戚帮忙定位手机在哪块,随后她就把手机ID账号和密码在QQ上发给那女的,杨甲问那女的刷机的ID账号和密码是多少,男老板说好像前面是字母,后面是数字,杨甲说就是她的,男老板说刷机时问那女的ID账号和密码是多少,那女的在手机聊天记录里翻了半天才说的。最后杨甲问那女的刷机成功了吗,老板说成功了。后来我们就一起给公司办事了,十一点多的时候,米某某接到小李手机店女老板的电话,说昨晚刷机的女的给她打电话了,问有人来店里问她拿苹果手机刷机的事吗,女老板说有三个人来问过,米某某挂了电话后说他亲戚不愿意惹麻烦,怕影响生意;6、证人杨乙的证言材料,证明:前段时间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孩拿个金色苹果6手机到我店里,当时我、我妻子马某某、我父亲杨四创在店里,那个拿苹果手机的女孩问苹果6能刷机吗,我就问她手机是怎么回事,她说手机有锁屏密码能不能解锁,我就问她知道ID账号和密码吗,她说知道,我就给她说刷一下机50元,她说能行,就把手机给了我。我拿到手机后,就用电脑下载的苹果手机爱思助手软件给那个苹果6刷机,这个女孩就和我妻子马某某在聊天,过了一会,她就站到我旁边看我怎么给手机刷机,在我给她刷机期间哪女孩问我,说手机ID账号删除了,再输入一个新账号,用以前的ID账号还能查到这部手机吗,我就说查不到。这期间马某某的亲戚米某某来我店里取他手机,米某某在店里和我和我老婆马某某聊天试手机。过了四十分钟左右,苹果手机刷完机了,软件显示刷机成功,我就拿下手机重启,开机后手机要进行ID账号激活,我就问那女孩她的手机ID账号和密码,那女孩就把她的一部黑色手机拿出来,在手机QQ上查聊天记录,查处后她就给我念,我记得是一个QQ邮箱账户,密码前面是两个字母一个是大写A一个是小写a后面是数字,像是生日号码,我就把这些输进去,手机显示开始使用,那个女孩就把手机拿去在试手机,我见她打开手机里的设置,里面有一个登陆帐户名称,她点击输入她的ID账号和密码,过了有三分钟左右,我见她手机登陆成功了,上面显示一个ID账号和一个用户名(好像显示名字是赵晓妮),她登陆成功后问我现在这部手机用原来的ID账号登陆能查到吗,我说只要账号换了就查不到了。随后那女的在我店里拿了一个音响,共给了我180元就走了,后来米某某也走了。第二天早上9点多,米某某带两个女孩到我店里,那两个女孩问我媳妇昨晚是不是刷了个苹果6,我听见就过来了,米某某就问我昨晚刷机的苹果6是不是金色的,和米某某一起来的其中一个问我刷机是不是要ID账号我说要,当时刷完机后那女孩告诉我ID账号和密码把手机记过了,和米某某一起来的女孩就给说了她的手机ID账号和密码,我听了就和我昨晚上刷的苹果6的ID账号和密码一样,我就说ID账号和密码是一样的,其中一个女孩说手机就是她的,我说不可能那个女孩有账号和密码,那个女孩说她是在上班时候丢的,她手机丢后她一个同事说她有朋友修手机,让她把手机ID账号和密码说一下帮忙定位寻找,她就给她同事说了,丢手机的女孩问我怎么能找回她的手机,我给她说ID账号和密码修改了就不能定位了,他们几个就走了。那个女孩有20多岁,有1.65米高,瘦,河津口音。刷机后过了两天我妻子马某某说那个刷机的女孩找过她,给她说有人问不要说在我们店里刷过苹果6手机;7、记账流水凭证两份,证明:2015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小李手机维修店刷机的事实;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4日晚上七、八点,我与我老汉杨乙及几个顾客正在店里修手机,有个20岁左右的女孩拿着一部金色的苹果6手机进来,问我能解苹果6的锁吗,我说能行,并问她有没有ID账号,她说有账号,但她不知道开屏锁的密码,我说可以解锁,光解锁是50元,ID账号我们不负责,那个解不开,如果不知道账号手机就报废了不能用,她说那你给我解吧,然后她把手机给了我老汉杨乙,杨乙就把手机插到电脑上开始解锁。我和那女的聊了会天,这时我表弟米某某过来取他的手机,我就和他一起闲聊,这中间那女孩跑到杨乙工作的电脑旁等着。过了大约半小时,手机解锁完成,需要激活这个手机,杨乙就问她ID账号,这女孩说等一下她记不住,她在手机上找一下,随即就拿自己的黑色红米手机,翻了一会,她说找到了,然后就给杨乙念ID账号和密码,后来手机就激活了,那女孩让杨乙把原来的ID账号注销,然后新设置了她的账号和密码,后面的手机设置她也不懂,杨乙就让她问我,她就到我跟前,我帮她把手机卡裁成小卡搭到苹果里,然后用我的手机试拨了一下声音,都正常,然后她还买了一个音响,一共给了180元就走了。第二天早上9点多,我表弟米某某带着另外两个女孩过来说找我有点事,其中一个问昨晚是不是有一个女孩在这里解苹果6的锁,我说有里,怎么啦,那女孩说那是她的手机,那个女孩把她的手机偷走了,还给她要了ID账号和密码,并把她的账号和密码给我们说了,杨乙当时也在,说昨晚解锁的就是这个账号和密码,她问有没有办法把手机找回来,我说人家已经把ID账号和密码都改了,现在没办法定位不好找,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骗她说系统里有资料,让她还你,不然就报警,后来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解锁的那个女孩约我到龙门广场和她见面,后来她手里拿着一个金色的苹果6过来了,我知道她要说什么但我没说话,光问她找我干什么,她说让我帮她一个忙,她问我店里有监控和拍照吗,我说没有,她就翻开她手机微信上照片,显示她拿着苹果6在我店里工作区桌子上趴着,我一看照片的角度就知道是我表弟米某某拍的,但我不想给她说就说我不知道,是不是哪个顾客拍的,那些顾客我不认识,问她有没有认识的,他说也没有认识的,我说怎么回事,她说她捡了一个苹果6但不知道是谁的,她同事说她手机丢了,后来也知道是她的手机,但她对她同事有意见不想给她,也不打算给她就自己留下了。这个时候她妈给她打电话,问她拿没拿人家的手机,她说自己没拿,如果拿了的话就给了。她妈还说人家已经报警了,如果是她拿的话赶紧给了人家,她生气了说就没拿,然后把手机挂了。她接着对我说,她现在手里拿的苹果6是她朋友的,她已经给别人说是她捡的,如果警察问的话,就说昨晚解锁的是现在的手机,我还给她说你拿了人家的手机就给了人家,没有必要,这手机也不值钱,多辛苦几个月就赚下来了。她说她在公司干会计,如果说出去她的工作就丢了,而且形象也没有了,希望警察问我的时候就说是拿的今天这个手机解锁的,没有解开。我说我是做生意的不可能说你没有过来解锁,只能说你过来解了但没有解开,你不想解了就拿走了。她说这样也行,让我一定帮她,然后就给我买了一瓶红牛饮料匆匆走了。上次我也不想说假话,但看那女孩还小,怕对她以后生活有影响,再说事情已经解决了,就说了假话。我能认出她;9、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证人马某某的通话详单;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11点,我当时在市区开出租车送人,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接一下她,她在五洲大酒店门口等着。我把客人送走后就来到酒店门口,她从后面上了车,上车的时候,我看见她手里拿着一个新的手机盒子,还有一个新的手机音响,就问她买新手机了,她说恩,然后她就说肚子饿了要吃鸡腿,我就把她拉到三美门口,她到附近买了两个炸鸡腿,我俩一人吃了一个,吃完后我就把她送到城北青苹果酒店附近她的住处,她让我第二天一早给她打电话叫她上班,然后就回去了。第二天早上我给她打电话叫她起来上班,她说哦。当天中午她还给我打电话说中午一起吃饭,我说我和陈和生在一起,她说叫上一起吃饭。到中午十二点赵某某打电话说中午不吃了,她要去过事家。下午两点多,赵某某打电话说有人问我给过她手机吗,让我说给过。我就问怎么回事,她说她的一个伙计给了她一个苹果6手机,现在手机出了问题,我是跑车的,有人问的话就说是我跑车昨晚拾下的给了她,我说我没给过你手机啊,她说这是个小事,让我帮个忙,我问怎么回事,她说别管了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十几分钟,她又给打电话,要我一定记住,有人问起我就说是我拾下的手机给了她,我说哦。随后她可能说话不方便,给我发来两条短信,内容还是让我说我拾下的手机给了她,或者让我把手机关了不要出现。我回复哦,当天下午五点多,有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公安机关问话,我给赵某某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后来她还跟我联系过,说手机的事情是个误会,现在没事了,她已经回来了,还责怪我说我胆小死了;11、手机照片一张,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给陈某某发的三条短信,其中两条是叫陈某某给其作伪证;12、证人任甲的证言材料,证明:我和赵某某是初中同学,2015年5月4日下午赵某某和我联系过几次,时间记不清了。看了通话清单我记得下午16点,赵某某用她公司的座机给我打电话说她朋友苹果手机丢了,问我能不能给定位,我说能行,让她把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发到我的QQ上,随后她给我QQ上发来一组ID账号和密码,我就通过我查找我的苹果来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定位,我就给赵某某说了情况,到18点左右,她一个人到我店里停了20分钟左右,她在玩店里样机,不知道谁给她打电话,她着急要走,给我说她朋友手机没电了,要借我的苹果手机充电器,我就把充电器给了她,她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她又用她的手机号码给我打电话问我店里能不能刷机,我说能刷,她说别的地方刷机要100多元,我说你要刷机就过来,她说知道了,但一直没来。5月5日11点多的时候赵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女王”(即邵某某)手机号是多少,我就把手机号给她说了。19点多,邵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联系上赵某某,我问有什么事,她说赵某某把她手机拿走了,现在联系不上,她怕赵某某出事。我随后跟赵某某联系她手机关机。我就给邵某某说手机关机打不通。她说没事就挂了电话。后来公安民警找我问话,我就到公安局说了头天赵某某借充电器的事,出了公安局后,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说见了她的手机,在公安局里。邵某某就到公安局去找她的手机,过了几天邵某某到我店里坐,我问赵某某那天为啥拿你的手机,她说实际上是赵某某和她换了一部,其他就没有了;13、通信语音详单一份及聊天记录照片两张,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与任甲电话联系后,通过QQ让任甲帮其给被盗的杨甲苹果手机定位;1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我在前两次询问中说是赵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联系赵某某借的我手机,我今天来就是要说清楚,我俩并不是在贴吧联系,我们是通过手机联系,是她给我打电话要借我的手机,后来她连着给我打了四五个电话,最后她坐出租车到我单位对面拿的手机,我把我手机卡卸下来给了她,她走时给了我一部苹果6手机,我说我不要,反正下午你就还给我了,她没有说话把手机留下就走了。5月6日下午,赵某某用她妈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她从公安局出来了,让我到公安局取我的手机。5月7日中午八点左右赵某某用她妈的手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在家睡觉,过了十来分钟左右,赵某某和她妈两个到我家找我要她给我的苹果6手机,我说手机是赃物我已经毁了,我就问赵某某这手机到底怎么回事,现在把我也牵扯进来了,赵某某说这手机不是她偷的,她是跟丢手机的人开玩笑的,这事和我没任何关系,让我把手机给她就没事了,我说现在我的手机没要下,她给我的手机已经毁了,要手机没有,赵某某她妈说手机会帮我要回来的,她俩就走了。当天下午4点左右,她们又到我单位找我,赵某某妈进来后就说为这烂女的这事跑了一天让她现在沙发上躺一会,说着就躺下了,赵某某就求我无论如何把手机给她,手机给了就和我没关系了,我就把手机从办公室抽屉里拿出来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和她妈准备走,赵某某说让我把我的支付宝账号给她,她给我打1000元,我说不用了,赶紧把这事解决了,不要把我再扯进去了,赵某某说让我放心,她不会给人说当时把手机给我了,我俩口径统一说手机没给我,我也没见手机,她只是从我手里借我手机用,然后就和她妈走了。6月7日公安局叫我问话后,下午三点多的时候,赵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公安局都问我什么了,我说我把知道的都说了,他们调我单位监控了,我给他们说你给我的手机我也还给你了,赵某某说好知道了;15、邵某某手机票据、三包凭证及其通话详单两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将被盗手机与邵某某的手机交换,以掩盖其盗走杨甲手机的事实;16、证人王甲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4日15点左右,杨甲在办公室睡觉起来,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刚开始以为是哪个同事开玩笑把手机藏起来了,到下班时间就会拿出来,下班时间到了也没人拿出来,然后杨甲就上报到公司保卫科。第二天早上8点多,我收到单位同事师某某用微信给我发的一张赵某某手拿苹果6手机在手机维修店的照片,我当时不敢确定赵某某所拿手机就是杨甲丢失的手机,我和杨甲沟通后,通过米某某确定拍照的地点和任务,杨甲就和米某某、师某某去手机维修店询问情况,证实赵某某确实来店里刷过手机;17、证人侯甲(侯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5日上午11点20左右,我公司财务部王甲给我打电话说杨甲的手机丢了,说怀疑赵某某,并有怀疑是赵某某拿杨甲手机的照片,挂了电话以后,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问赵某某是不是拿杨甲的手机了,赵某某说没拿。到12点10分左右,我通过微信给赵某某发了一张赵某某在手机店拿着一部苹果6手机的照片,并问上面照片是你吗,你确定不是你拿了杨甲的手机吗,赵某某说这手机是她朋友(出租车司机的哥)的手机。我说,你能不能把你所说的手机拿公司来证明一下你的清白,赵某某说可以,然后当天下午14点上班前,赵某某就把所说的手机拿给王甲,王甲看了一下后又还给了赵某某,随后我到单位,又向赵某某要了手机,要手机的时候她没说什么,随后我拿给杨甲让其辨认是不是她丢失的手机,杨甲说不像是其丢失的,然后我就让赵某某把这部手机先拿上;18、证人申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我和赵某某只是认识,最近几年都没见过面。2015年5月份,赵某某没给我苹果6手机,我这两年都没见过她,她是胡说的。2015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河津市公安局的民警给我打电话问赵某某是不是把一部苹果6手机给了我,我说没有那回事,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骂她,她不说话我就把电话挂了,停了一会她妈给我回电话说这个事,我在电话上说你女儿偷了手机还冤枉我里,她妈说当时她女儿和我不多见面,把事情推到我身上,公安机关找不到我,这事就了了。我气的骂了几句就和陈钰跑到赵某某家质问她,当时赵某某不在,她妈和她爸在家,她妈哭着对我说她女儿胡说的,他们说了一些好话我就走了;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6日早上8点多,河津市公安局薛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达胜公司那个事情是我管着吗,我说是,还问我下河津来吗,我说下来,他说下来后到他办公室来一下。我就和杨甲、侯某某相跟着坐陈某某的车到了公安局,陈某某说有个事就走了,过了一会他来了,我一个人到薛某甲二楼办公室,薛某甲说赵某某是他大爸的女儿的女儿,我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和陈某某到薛某甲办公室,陈某某和薛某甲在商量赔钱的事,薛某甲说要给丢失手机的杨甲赔钱,赔多少钱我没听清楚,他们商量好后,陈某某安排我给杨甲写一下谅解书,然后我就帮杨甲写了谅解书。我当时给杨甲说过赵某某承认把手机偷走了,没有说赔钱的事情,赔钱是因为赵某某把杨甲的手机偷走了,所以她家属才赔钱,我知道赔了5000多,具体数字不知道;20、证人薛某乙的证言材料,证明:2015年5月5日,达胜公司财务主管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拿了别人一个手机,我说不可能,侯某某说如果拿了人家手机就给人家陪情道歉,我说娃就不可能拿人家手机,她自己刚订了一部手机,侯某某说人家要报案,我说我娃没拿让她报案就是了。挂完电话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我问她拿没拿人家手机,如果拿了就给了人家,她在电话里说她手机都订下了,没拿人家手机。她当时说她在厂里上班。我和侯某某打电话那天记得我和赵某某都在南方平,我一个姑父去世,中午12点我们在那坐了席,坐完席赵某某上班去了,侯某某打电话是中午12点多,我给赵某某打电话是13点左右。5月6日下午我给达胜公司财务室一个女的赔了5500元,收到钱后那女的写了一份谅解书。我没见过被盗手机。我认识邵某某,女儿叫她女王,取保候审期间,我和赵某某相跟到礼铭大酒店找过邵某某,在楼上见了邵某某,我给邵某某说赵某某借你的手机还在刑警队押着,要是你急的话没说完邵某某说不急,我说我托人给你要下了再还你,我们说了十来分钟就走了,我和赵某某没给她要过苹果6手机;21、辨认笔录三份,证明证人马某某、杨乙、米某某均能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就是到小李手机维修店给苹果6手机解锁的女孩;2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两张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交代其偷走杨甲的苹果6手机后,因不能解锁把其扔到移动公司对面的垃圾桶内,并对现场垃圾桶进行了指认,但经过仔细寻找,没有找到被告人赵某某抛弃的土豪金苹果6手机;23、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经河津市价格认证中间鉴定,被盗土豪金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4011元;24、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甲手机钱5500元,并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第一次讯问)2015年5月4日中午14点半,我从家里带饭到公司,给杨甲送饭,看到杨甲在财务室办公桌上趴着睡觉,然后我叫她,她没理我。我看到她手机在打印机旁边放着,我把手机拿上想整她一下,把她手机放到办公楼过道的窗台上,我又返回财务室干活,停了一会杨甲起来了对办公室的人(当时办公室连我一共好几个人)说,我的手机呢?然后我说你打电话,杨甲就用座机给她手机打电话,然后我听见电话里说是空号,她说手机关机就是空号。然后她就拿电脑给手机定位,手机显示关机状态,我就出去把她的手机开机,完后又返回到办公室,对杨甲说,你要不再定位一下,杨甲就给手机定位显示的还是关机。她一直给手机定不上位,一直在找,直到下班也没有找见。18点下班后,我就把手机从过道窗台上拿走了,随后我坐公司班车到了城里面,我把手机拿到朋友任甲的苹果店,让朋友给我定位,随后定位失败,走的时候我给任甲要了一个苹果充电器拿走了。我又到小李手机维修店,给女店员说我要破解苹果6手机密码,店员拿过手机后,破解到一半没有解开,然后问我有没有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她说不用解了,就把手机还给了我,我出来后,走到移动公司对面新华书店门口看到一个垃圾桶,就把手机扔到里面了,完后我就到城北出租屋睡觉。第二天上午正常上班,什么都没说。11点半左右,我就去南方平一个白事家,过了一会,财务部长侯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吃饭,她问我见杨甲手机没有,我说没有,她说杨甲有照片里,随后就用微信给我发了一张我在手机店拿着一部苹果6的照片,并问我那手机是谁的,我就骗她说是朋友的,她就问是哪个朋友,我说是的哥陈某某的,侯某某说把手机拿到公司看一下,我说哦。我没有办法,就联系百度河津贴吧“女王”(邵某某)说借用一下她的手机,她答应后我就到礼铭大酒店对面取了她的手机,然后我就把手机拿到了公司并让侯某某和杨甲以及公司的人看;(第二次讯问)2015年5月4日晚上10点左右,我一个人步行去汾滨街吃饭,在青苹果酒店门口碰到申某某,当时就申某某一个人,我们说了几句话,他看到我拿了一部苹果6手机,就问我2000元卖给他,我说解不开锁,他说那也能行,然后就去提钱,我想着吃饭就没去,申某某让我提供一个银行账号,我给了他并留下手机号,我让他也留个自己的号码,他说还是原来的号码,没有换。一直等到第二天下午5点他都没给我打钱,我在我手机上没有找到申某某的手机号。我当时没有告诉他手机是怎么来的。我把杨甲手机拿走后,杨甲当时在办公室给手机定位,我就告诉她我有个朋友在苹果专卖店搞维修,让她和我朋友联系,任甲说电话里说不清,让用短信或QQ把ID账号和密码发过去,我就把手机给了杨甲,杨甲用我的手机QQ给任甲发了账号和密码;第三次讯问,我没有把手机给申某某,上次都是我胡说的,我没有偷过杨甲的手机,我到小李手机维修店刷过的苹果6是我从出租车上捡来的。因为手机密码解不开,所以才刷的机,当时店主要过ID账号和密码,是我随便编的,后来刷机成功了。第二天中午我给手机店老板娘打电话说修一下我的手机屏,让她到龙门广场来,然后我俩在西边饮料摊坐了会,一人喝了一瓶饮料,我给她说要是有人问我到店里刷苹果手机的事,你就说没有解开锁。因为杨甲给过我ID账号和密码,我怕她怀疑我。我给陈某某发过短信,我怕别人怀疑是我偷的杨甲的手机,给陈某某发短信就是为了让他证明是从他车上拾的手机。5月7号左右,我和我妈薛某乙找过邵某某,我给她道歉,说借用她的手机押在公安局了,我妈从房间出去在外边等我,我就给她要我当时借她手机时给她我的苹果6,她把手机给了我,手机取回来后,过了几天我去黄河滩玩,把手机扔到黄河里了;13、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阳    琴代理审判员 柴泽飞人民陪审员张军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嘉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