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惠与被告刘志新、刘静、刘志超、刘子晏、第三人刘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12号原告:杨芳惠,女,193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银,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新,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静,女,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超,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子晏,男,1951年出生,汉族。第三人:刘洋,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惠与被告刘志新、刘静、刘志超、刘子晏、第三人刘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惠撤回起诉。诉讼费16874元退还原告杨芳惠。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