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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周法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329号原告王玉芬,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法茂,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芬与被告周法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