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周法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329号原告王玉芬,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法茂,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芬与被告周法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