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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卢衍水,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富审 判 员  陈 霖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