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李广琼,魏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李广琼,魏方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4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闯,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琼(曾用名李广群),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魏方成,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李广琼、魏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