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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与滨海瀚鸿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滨海瀚鸿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镜湖西路。法定代表人杨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滨海瀚鸿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滩镇。法定代表人马士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瀚鸿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由盐城市希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凤春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