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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2036-2055、2061-2077、4993、5039、5060-5063、5065、5066、5076、5081、5089、5090、5130、5131、5146、5285-5287、5290、5295-5309、5328、5329、5332、5335、5351、5384-5393、5395-5402、5511、5517、5522、5526、5527、5690、5692-5694、6133-6136、632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036-2055、2061-2077、4993、5039、5060-5063、5065、5066、5076、5081、5089、5090、5130、5131、5146、5285-5287、5290、5295-5309、5328、5329、5332、5335、5351、5384-5393、5395-5402、5511、5517、5522、5526、5527、5690、5692-5694、6133-6136、6320-63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人:钟庆芬。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系列非诉行政执行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3)14-28、29、30、31、32-41、42-44、45-47、48、49-51、52、53、54、55-63、64、65-68、69-73、74-82、83、87、88-92、93、94、95、96、97、98-107、108、109、110、111-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6、127、128、129-139、141、142、143、14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决定书,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你单位原职工黄晓春等127人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共计615863元,补缴金额应汇缴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并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萝岗管理部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6月5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6日分别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上述生效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志诚大道70号的房屋。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广州志诚大道70号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阅了被执行人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建莱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系列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经查找发现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系列案的本次执行。本系列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036-2055、2061-2077、4993、5039、5060-5063、5065、5066、5076、5081、5089、5090、5130、5131、5146、5285-5287、5290、5295-5309、5328、5329、5332、5335、5351、5384-5393、5395-5402、5511、5517、5522、5526、5527、5690、5692-5694、6133-6136、6320-6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欧阳浩贤执行员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