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献才与刘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才,刘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95-1号原告:金献才,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炎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献才诉被告刘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