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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献才与刘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才,刘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95-1号原告:金献才,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炎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献才诉被告刘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