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庆余与孔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80号原告:孔庆余。被告:孔庆增。原告孔庆余与被告孔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放弃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庆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荣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