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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贾其兵与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兵,邱学琪,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贾其兵。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学琪。被告张晓红。原告贾其兵与被告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娜、人民陪审员丁松林、张芹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其兵的委托代理人孙小蓓、被告张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学琪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其兵诉称:2013年3月18日,被告邱学琪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分两次转入被告邱学琪银行账户共计50万元。被告邱学琪在借到原告贾其兵转入的50万元之后向原告贾其兵出具了借条两张,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方式、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由于经办人粗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还款”二字,这与事实不符,原告贾其兵与被告邱学琪之间从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不存在原告还款给被告邱学琪。另查,被告邱学琪与被告张晓红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偿还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邱学琪未作答辩。被告张晓红辩称:被告邱学琪和被告张晓红的收入在2006年前是富裕的并且是不需要向外借款的,被告邱学琪在外面所谓的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张晓红并没有分享被告邱学琪在外举债所带来的利益。2013年1月14日,被告邱学琪通过银行转账至原告贾其兵银行账户50万元。原告贾其兵向法院提交的2013年3月18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被告邱学琪银行账户的两笔分别20万元和30万元的转账单上均注明了“还款”,可以证明该两笔款项是原告贾其兵归还给被告邱学琪的款项,而非出借给被告邱学琪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邱学琪向贾其兵出具借条一份,主要约定邱学其向贾其兵借款2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付款方法由贾其兵工行卡转入邱学琪农行卡。同日,邱学琪还向贾其兵出具借条一份,主要约定邱学其向贾其兵借款30万元,归还期限为2013年4月18日前,付款方法由贾其兵工行卡转入邱学琪农行卡。立案时,贾其兵向本院提交了交易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两份,分别载明:贾其兵作为付款人,邱学琪作为收款人,转账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附言处均载明“还款”。审理中,贾其兵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的“还款”解释为经办人粗心,转账时未将“还款”更改掉。另查明:2013年1月14日,邱学琪向贾其兵银行账户转帐50万元。又查明:2013年4月26日,邱学琪与张晓红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张晓红提交的离婚证,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的转账凭证以及原告及被告张晓红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贾其兵就其主张的被告邱学琪尚结欠其借款本金50万元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两份,该两份借条中均载明付款方式为贾其兵工行卡转入邱学琪农行卡,故原告贾其兵尚须举证证明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已实际交付被告邱学琪。原告贾其兵向本院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用以证明借款本金50万元已实际交付给被告邱学琪,但其向本院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中均载明“还款”二字,根据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的转账凭证,被告邱学琪在2013年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至原告贾其兵银行账户50万元,而原告贾其兵在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陈述“原告贾其兵与被告邱学琪之间从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但在审理中又陈述认为被告邱学琪在2013年1月14日转账给原告贾其兵的50万元系归还之前其他的借款,经本院释明拒绝提供之前其他借款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贾其兵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上“还款”二字系经办人粗心造成的解释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贾其兵向本院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被告邱学琪履行了借款的实际交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其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990元由原告贾其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李 娜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