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路英俊与路尽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英俊,路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路英俊。被执行人路尽强。本院依据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尽强在工商银行账户:04×××68的存款15000元至肥乡县人民法院农行肥乡县支行50×××06账户。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雁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