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彩霞与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高彩霞。委托代理人薛蕊宁,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建材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5234-4。法定代表人高保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喜梅,女,生于1989年3月25日,汉族,甘肃平凉人,住白银区建材新村1号,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62270119890325112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霞与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连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航榕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