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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建安与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84号原告:李建安,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胡巧霞,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安与被告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建安负担。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十六日书记员 练君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