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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某菊与曹某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菊,曹某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汪某菊,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曹某付,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菊诉被告曹某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正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正菊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