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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代燕与熊良忠、莫洪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代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熊良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莫洪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代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良忠、莫洪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良忠、莫洪霞未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代燕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熊良忠、莫洪霞应按判决支付案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以及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良忠、莫洪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代燕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