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建新,男,1965年4月3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新名下拥有位于朝阳镇九龙村房产一套、思维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新位于朝阳镇九龙村房产一套、思维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当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卖、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朝阳镇九龙村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思维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2年。四、限被执行人吴建新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赵慧芳人民陪审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勇(校对人:闫晓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