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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严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曾九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曾九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福县浒坑镇。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中大道27号。被告曾九生,男,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司机,住新干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大桥西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曾九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员李晓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清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