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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礼志与谢国球、谢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礼志,谢国球,谢伟坚,谭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蔡礼志。被告谢国球。被告谢伟坚。被告谭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礼志与被告谢国球、谢伟坚、谭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礼志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国球、谢伟坚、谭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礼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礼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礼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碧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双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