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礼志与谢国球、谢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礼志,谢国球,谢伟坚,谭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蔡礼志。被告谢国球。被告谢伟坚。被告谭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礼志与被告谢国球、谢伟坚、谭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礼志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国球、谢伟坚、谭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礼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礼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礼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碧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双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