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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健与周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周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13-1号原告:陈健,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扬,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周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扬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陈健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侨华府10栋4单元7层2室建筑面积88.1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及原告陈健名下号牌为鄂A×××××的大众牌小轿车、号牌为鄂A×××××的别克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周扬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陈健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侨华府10栋4单元7层2室建筑面积88.1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三、查封原告陈健名下号牌为鄂A×××××的大众牌小轿车、号牌为鄂A×××××的别克牌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