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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巡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河饲料公司与郭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天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537号原告酒泉天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天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天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郭永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天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郭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