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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心晖与杭州泰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共印3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心晖。被执行人杭州泰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枝华。陈心晖与杭州泰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5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心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67.83元,款项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杭州泰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心晖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8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心晖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泰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