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辉彪与龚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7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