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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一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甄志伟、潘洪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志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一特字第6号申请人:甄志伟,学生。法定代理人:潘洪香,农村居民。申请人要求宣告朱兰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朱兰艳于2013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朱兰艳失踪。经查,朱兰艳,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申请人母亲。1998年3月27日,朱兰艳与甄洪习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19日生男孩甄志伟。2007年6月4日,朱兰艳与甄洪习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男孩甄志伟由其爷爷甄德玖代为抚养。申请人甄志伟之父甄洪习于2015年4月23日因病去世。2013年初朱兰艳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兰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兰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兰艳于2013年初,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期间届满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兰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