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