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