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田西峰与孙西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西峰,孙西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24-1号申请执行人田西峰,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系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乡五合村村民,住该村南街12号。身份证号6101241957********。被执行人孙西朋,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陕西省兴平市庄头镇亢家村村民,住该村二组364号。身份证号6104021982********。田西峰与孙西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限被告被告孙西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田西峰货款2332758.80元。二、限被告被告孙西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田西峰货款86.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4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孙西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孙西朋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4380元。但被执行人孙西朋躲避不见,未履行义务。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257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西朋银行存款33063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