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87号罪犯刘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1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刘伟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万法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2011年8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万法刑初字第00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犯罪所得赃款责令退赔。前述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2012年4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刘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且在服刑期间受到严管处罚一次,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